浏览量: 971次 2021-01-23 13:39:47来源:青庭设计装饰
消费者买了房子却被合同格式条款排除了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请了装修公司却因合同规定无权进行验收……近日,省工商局发布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霸王条款多为装修合同内容 业主签订需谨慎
买了房,却无权变更合同
“买受人不以本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层高、朝向等与本房屋设计或使用功能有关的任何原因,向出卖人提出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等任何要求。”“对出卖人所进行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调整的情况买受人不提出赔偿、追究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等任何要求。”
这是12日省工商局曝光的济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1年5月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按照这个规定,消费者虽然买了房,却无法享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等应有的权利。
山东省工商局新闻发言人王天仁介绍,这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同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的违法行为,目前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装修房子,却无权进行验收
济南某装饰有限公司在其印制的《装饰施工合同》中规定:“甲方(消费者)如不按时参加检查验收,乙方(装饰公司)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以承认”、“凡私自与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如甲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则视为甲方放弃保修权利”、“防水工程:……保修期内施工方只负责维修,不负责赔偿因漏水、渗水造成的损失。”
“该行为将消费者享有的验收权利排除在外,同时将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王天仁表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加重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